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2010年7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开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8日,闵某乙、闵某甲等人挂靠金寨**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集团**绕城公路东南段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12月工程结算时,金寨**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要求闵某乙等人必须提供发票。闵某乙安排闵某甲负责开发票。闵某甲急于开票结算工程款,并贪图便宜,遂于票犯子林某某联系开票,闵某甲把需要开票的相关发给林某某后,林某某邮寄了1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闵某甲,开票企业是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票企业为安徽金寨**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是金属制品、桥梁模板,发票号码为05177981、05177982、05177983、05177984、05177985、05177986、05177987、05177988、05177989、05177990、05177991、05177992、05177993,价税合计1228500元。闵某甲付给林某费用23850元。金寨**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发现该13份发票开具不规范,没有资金流,怀疑是虚开的发票,没有使用该13份发票入帐,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查,安徽金寨**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来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1228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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