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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奉新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路**号**室。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4月,为在**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承接工程,涂某某(已判刑)纠集涂某甲(已死亡)商议,决定以涂某甲未全额领取征地补偿款为借口到**高速公路B2标段工地闹事,以此给施工队伍施加压力,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同时,涂某某向阴某某(已判刑)承诺,如其承接了**高速公路工程将带阴某某共同赚钱,但如果因此有事情发生,阴某某需要帮忙。期后,涂某某与涂某甲等人先后三次前往**高速公路干洲镇草坪村路段的工地阻拦施工车辆正常施工。2010年9月l6日下午,涂某甲又以相同借口前往**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阻拦施工车辆施工,在与工地工人产生冲突后,涂某甲打电话告知涂某某,自己在高速公路工地被打。涂某某接电话后驾车赶至现场,并将车辆停放在施工工地。在与工地工人发生冲突后,涂某某打电话告知阴某某,自己在高速公路工地被打,让阴某某带人前往帮忙。阴某某随即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朗逸轿车(该车系阴某某从罗某某(已判刑)处借得载着“彬那的”(音)等四人到达现场。阴某某下车后,手持一把刀与涂某某及涂某甲等人一同冲往工地。后因高速公路工地工人较多,阴某某等人逼退回去,同时阴某某开至工地的车辆被高速公路工地工人砸坏。阴某某便电话告知罗某某,自己被高速公路工地工人所打,且朗逸车被砸,让罗某某多带些人至工地帮忙。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闵某某等人开车载着罗某某及罗某某纠集的洪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翟某某、罗某甲、胡某某、张某某、熊某某(以上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钢管大刀等工具到达现场,高速公路工地人员见状便全部躲进工地施工车辆内,罗某某等人则冲上前追打施工人员、打砸施工车辆,导致**高速公路B2标段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经鉴定,高速公路工地工作人员董某某伤势为轻微伤甲级;11辆施工车辆和工作车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72元。

2、2014年7月10日下午2时许,邹某某、涂某乙纠集李某某等5名男子到奉新县**镇**村**组的赌场闹事,并殴打收取楼钱的妇女。罗某乙电话告知罗某某。罗某某得知后,立即纠集熊某某、凌某某、洪某某、戴某某、万某某、徐某某、邹某甲、刘某甲(均己判刑)、被告人闵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徐某某准备好了管制刀具、甲鱼叉驾驶车辆在罗家村与罗某某等人会面,后驾驶车辆将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等5名男子所坐的车辆围住,罗某某、熊某某、凌某某、洪某某、戴某某、万某某、徐某某、邹某甲、刘某甲、闵某某、熊某甲(音)、游某某(“散打”)、龚某某等人强行将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等5名男子拉下车后,对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用巴掌、树枝、篾刀),并要求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人下跪淋雨,半小时后,罗某某叫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等人从地上起来,闵某某拍照,以示成功制服邹某某、涂某乙、李某某等人。经鉴定,邹某某、涂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逼迫他人下跪,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闵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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