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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闵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幢西门**室)。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闵某某先后21次至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的盒马鲜生超市,利用该超市监管漏洞,通过从该超市自助付款区域夹带商品离开超市的方式行窃。闵某某通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2092.71元的生鲜商品。    

被告人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闵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092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闵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蘑菇、香菇(照片)等;

2.购物清单、被盗物品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闵某某(联系方式137761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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