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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闵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高岗路高铁桥底停车场内,多次将写有淫秽、恐吓等内容的字条和性感女人图片放置在被害人石某琪的汽车挡风玻璃雨刮下,严重影响被害人石某琪的工作、生活。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小车照片、字条及图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廖某东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琪的陈述;

5.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摄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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