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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2010年6月3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村防疫卡口西口处,拒不配合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该村居委会副主任李某某(男,62岁,北京市人)的查验工作,并对李某某进行推打、拉拽,等暴力方式致其李某某倒地,造成李某某左手腕舟状骨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妨碍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开展防疫工作,后被告人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百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6.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联系电话1370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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