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在城阳区**路**号线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99.6mg/100ml。经电话通知,闵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在烟台市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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