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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酒后驾驶苏C9****小型汽车沛县胡寨镇党委院内行驶至胡寨镇南边的教堂附近,后公安干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闵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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