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附**号。2019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闵某甲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紫阳大道交叉口以北50米处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致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受损。经鉴定,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闵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闵某甲赔偿护栏修理费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闵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09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