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200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16分,被告人闵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办事处**社区去二小附近,行驶至宋长线**公里**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即闵某某被带至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车辆信息、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联系电话:1558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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