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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20时41分,被告人闵某某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尧王山路交叉路口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标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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