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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乡**村**组,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40分许,唐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新Q*****号三轮车(未悬挂号牌),在仁某某满井柴油电喷修理厂外路段(G213线2371KM+50M)与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造成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闵某某与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闵某某现住仁某某**乡**村**组,联系方式1771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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