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栋**单元**层**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0时2分许,被告人闵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蓝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风阁处时,适逢公安机关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闵某某血醇浓度为9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采血和查获现场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291****。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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