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闵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县,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许,赵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救援牵引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陕C****号小型面包车时,被告人闵某某驾驶宁AB****号(宁A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宝鸡市**区**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75km+800m处时,与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碾压,造成黎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 2.证人赵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敏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