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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谢某某等赌博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华某某**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某某**镇**街**组,住**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在华某某**镇**巷经营麻将馆时与被告人闵某某约定: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谢某某出面从码民手中收受码单后通过微信上报给被告人闵某某,开奖后闵、谢二人通过微信结账,被告人闵某某按特码报单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平码报单总金额的百分之二返利给谢某某作“水钱”。自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在其位于华某某**镇**巷和华某某**生态新区**市场经营的麻将馆内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先后多次收受码民白某某、万某某、张某某、贺某某、龙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报来的码单并上报给被告人闵某某,中奖结果出来后,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计算报单与中奖额之间的差额后进行微信支付结算,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剔除中奖金额后支付给被告人闵某某的报单金额共计38万余元。如:白某某自2019年4月3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3900元;万某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47000余元;张某某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4245元;贺某某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四万余元;龙某某自2019年8月1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730元;程某某自2019年6月14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1060元;吴某某自2019年8月8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在谢某某手中买码金额共计2875元。

被告人闵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口信息、相关手机微信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万某某、张某某、贺某某、龙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方式为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方式为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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