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队**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12月31日,本案分别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收案。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2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始,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在肥西县**镇**路与**路交口处经营“良子养生”足浴店,招募、雇佣失足妇女方某某、闵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康某某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失足妇女“上钟”进行排班管理。失足妇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从中抽头50%,所抽取的嫖资由三名被告人均分。2019年5月27日,该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清查时,查获卖淫嫖娼行为,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2. 证人方某某、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伟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黑色账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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