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5********,满族,本科学历,原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塘**村**栋**号。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2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又成立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聘用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管理人员,在南京设立了**分公司等十余家分公司,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养老公司从事养老业务,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招募会员购买消费卡。2015年6月,被告人闵某某按照王某某等人的要求开设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至2017年8月。在此期间,该分公司按照上述模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审计,共计向900余名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600余万元,目前上述损失尚有3700余万元无法挽回。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会员消费卡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青果
检察官助理:任树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审计报告》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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