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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闵某某因宅基地产权问题与哥哥闵某某家存在矛盾纠纷。2020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闵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社区**组的家附近遇到闵某某及其妻子聂某甲、女儿聂某乙,闵某某邀约三人到家中商量宅基地产权一事,后闵某某先行回家,等候过程中闵某某喝了酒,后得知闵某某一家在**街道**社区**组组长熊某某家,11时30分许,闵某某准备了一把长刀藏匿在电动车座垫下,后前往熊某某家,在与闵某某一家发生言语争吵后,闵某某从电动车座垫下抽出长刀追砍闵某某、聂某甲、聂某乙,致三人头部、面部、手部、身体等多部位被砍伤。经鉴定:闵某某、聂某甲、聂某乙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闵某某被抓获时所穿的衣服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档案、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3、证人熊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闵某某、聂某甲、聂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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