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区**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高新区**村**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因在澳门赌博输了钱,便商议实施抢劫。二人经商议后,于2019年4月21日准备好两卷透明胶带及两把水果刀,由闵某某找“房贩子”购买了澳门路氹美狮美高梅美艺酒店404号房间,准备抢劫以换钱为业的“钱贩子”。当日,二人假借换钱之名约了三四批人到上述房间,但均因对方系结伴前来的而放弃抢劫。当晚,闵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害人陈某某,表示需要兑换现金,陈某某被骗到酒店后,胡某某将陈某某带到404号房间,闵某某、胡某某见陈某某系单独前来,二人便决定抢劫陈某某,胡某某取出事先准备的小刀顶住陈某某腰部,闵某某亦用刀放在陈某某颈部,威胁陈某某不要动,随后,二人用胶带捆绑住陈某某,并抢去陈某某黑色背包内现金约28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36964元)。二人随即逃离澳门入境。
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28万元港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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