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于2012年6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4月21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闵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闵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豪门汗蒸沐浴男更衣室,采取“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V010-2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窃得被害人仲某某放在V010-3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窃得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闵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闵某的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闵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闵某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侦查工作报告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洁
检察官助理:王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闵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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