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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一四么二力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6********,东乡族,文盲,无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在兰州市城关区上沟**号**室,向梁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7克。

2、2019年2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在兰州市城关区上沟**号**室,向梁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身上查获其欲向梁某某、陈某某贩卖的海洛因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被告人指认贩毒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贩毒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一四么二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玲

书记员:解 敏

2019年7月31日

附:1、案卷四宗;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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