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望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14时许,在望都县**村被告人问某某因琐事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面部打伤,造成张某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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