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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问某某故意伤害)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问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现住址:望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望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14时许,在望都县**村被告人问某某因琐事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面部打伤,造成张某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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