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问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问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问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口头约定由问某某为余某某设计并装修位于富源县北片区安置小区二期的一套房子。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问某某以购买装修材料等理由要求余某某转款,余某某通过银行多次转款合计27.5万元,问某某收到款后,其中的19026元被其用于支付装修人工费,购买材料等,其余的被其于网上购买彩票赌博及个人消费等。余某某发现被骗后,问某某的亲属退还了余某某人民币5万元,至案发时,余某某被骗人民币205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问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问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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