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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问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问某某,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问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问某某驾驶牌照为苏H3****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区淮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塘村路口左转弯向西时,因观察疏忽、未能安全驾驶,碾轧到蹲在路口西南角的被害人孙某某,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孙某某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问某某现场拨打110及120,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问某某基本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问某某供述与辩解;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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