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闭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份,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等人经合谋后在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野外不固定地点开设赌场,以赌玉米的方式吸引不特定赌徒到赌场内下注进行赌博,并按照赢钱的5%比例进行抽水渔利,其中被告人闭某甲负责用微信帮赌客换现金,被告人闭某乙负责现场赔付。该赌场大概开设了三天,被告人闭某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闭某乙分得人民币12000元。
二、2020年9月2日起,被告人闭某甲与闭某丙(另案处理)先在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以赌玉米的方式开设赌场。大概同月11日起,被告人闭某乙、黎某甲入股该赌场成为股东,由被告人闭某甲负责用微信给赌客换现金,被告人闭某乙负责赔付,被告人黎某甲负责拨玉米,并请了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等人为赌场看水、接送赌客。2020年9月16日凌晨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时,查获了在外围看风的黎某丁、黎某丙、黎某乙等人,并在现场依法扣押了用于赌博的玉米粒、凳子、筒灯、木板等物品。
2020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时,从被告人闭某甲身上收缴涉案赌资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甲、闭某乙、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1年1月1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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