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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19日凌晨0时许,闭某乙(在逃)、谢某某(已判决)等人与被害人闭某丙等人在横县**镇**村委**村代销店内分成两方划拳喝酒,期间因闭某丙方划拳输了却不喝酒,引发双方口角。随后闭某乙、谢某某取来数根铁水管,闭某乙、谢某某、闭某丁(已判决)、闭某戊(在逃)等人在该村篮球场持铁水管扫打闭某丙。后闭某乙朝闭某丙投扔爆炸物炸伤闭某丙左手臂流血。接到闭某乙电话赶到现场的闭某己(已判决)持铁水管与闭某乙、闭某丁、谢某某、闭某戊等人持铁水管追打闭某丙至闭某丙家门,听到嘈杂声的被告人闭某甲此时赶到现场并得知事情的经过。被害人闭某辛见状出来阻止,闭某乙、闭某丁、谢某某、闭某己、闭某庚(已判决)等人持铁水管继续殴打闭某丙、闭某辛,闭某甲也参与殴打,捡起砖头砸伤闭某辛嘴部。闭某丙、闭某辛被打伤倒地后,闭某乙等人才停止殴打。经法医鉴定,闭某辛的身体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其八枚牙齿缺如系此次损伤所致,损伤程度属重伤;闭某丙的身体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其头部损伤致两处疤痕长度累计达8.5厘米,右手掌第二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闭某甲与闭某丁、闭某壬、闭某庚、闭某戊、闭某己、谢某某、闭某癸、闭某乙等九人共赔偿了被害人闭某丙、闭某辛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2018年10月15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被告人闭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路**号工地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闭某A、闭某B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闭某丙、闭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闭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闭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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