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94********,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闭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U**8,昵称A**1)联系以前在网上玩游戏过程中认识的女网友被害人沈某某,编造其公司有一个“购买5000元物料券抵扣10000元物料的活动”,其手里有名额,购买此“物料提货券”后由其转手卖给顾客,每张“物料提货券”可盈利1000-2000元。因沈某某不感兴趣,闭某某转而以自己购买“物料提货券”还差3000元为由向沈某某借款。期间,为取得沈某某的信任,闭某某自称“袁某某”,并发送了“袁某某”的身份证、当时真实任职的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给沈某某。当日,沈某某使用微信转账了3000元给闭某某。次日,闭某某转账了3188元给沈某某,称是买卖“物料提货券”赚的钱,其中的188元是给沈某某的好处费。2019年13日至14日,闭某某使用同样的方法先后二次向沈某某借款购买“物料提货券”,骗取了沈某某的信任。

2019年1月16日,沈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S**4, 昵称小**绪、)分三次合计转账25000元到被告人闭某某的微信账号(微信号U**8)上,用于购买五张“物料提货券”。期间,沈某某多次向闭某某索要收据等,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1月18日和19日,被告人闭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要购买“物料提货券”不够钱为由向沈某某借款二次合计6000元,并编造购买“物料提货券”的一个大顾客出了问题,无法按时回款,无法还款给沈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失去联系。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闭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房被抓获,并扣押了手机2部,银行卡2张及手提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详情、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000元,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珠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及其他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