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闭某甲(曾用名: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7********,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户籍地址:广西河池市巴马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闭某甲路过南宁市江南区**路**号**电动车专卖店门口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电动车推离现场盗走。同年12月4日,闭某甲在南宁市江南区**路**花园对面的**修理店更换涉案电动车电门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7元。被告人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助理检察官:王晓琨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闭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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