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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闭某某乘坐车牌号为粤E5****滴滴网约车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村去往里水镇岗联村,上车后闭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遗忘在汽车后排座椅上的苹果手机,于是把手机拿在手中,乘车期间闭某某未理会该手机的来电,也未询问司机该手机的权属,下车时闭某某把手机装进裤袋中,将该手机带回宿舍藏放在床底的运动鞋中。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7470元。

2020年8月28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木纹厂抓获被告人闭某某,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庄**街**宿舍起获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苹果手机,起获的该手机已发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11月5日

1、被告人闭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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