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彝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81********,中专文化,户口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闭某某在安宁市东湖**幢**区**商铺“**”**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内的570元现金、一部OPPOR15手机、软珍香烟6包、一把理发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16元。综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9月28日
附:
被告人闭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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