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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闭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桂FC****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南友支线自北向南由龙州县城方向往夏石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南友支线31KM+100M处路段,闭某某驾驶车辆失控碰撞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中心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2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闭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不合格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777655****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计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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