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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闭某某喝酒后驾驶桂A****X小型轿车在横县那阳镇那阳新街那阳连心大药房路段,撞中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D****2面包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公安民警将闭某某带至横县**医院抽血送检。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5mg/100ml。经南宁市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闭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闭某某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X小型轿车一辆、豫D****2面包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5.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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