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闫**,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乡**号,现住子长市**镇**村,司机。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子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此案移送子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办理,2020年12月8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陈宇欣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魏某),18时10分许,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子长市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则村(子长市205省道34km+500m)处时,将公路上的垃圾桶撞倒后驶入正在修建的公路上,与相对方向逆向驶来的被告人闫**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魏某受伤,经鉴定轻伤一级,造成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 3.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5.归案情况说明6.被告人闫**供述7.证人张某某、井某某、冯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8.司法鉴定意见书 9.交通事故认定书10.调解材料及民事损失赔偿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在在建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到垃圾桶驶入在建道路后,闫**刹车不及,两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怀
检察官助理 宜瑛瑛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