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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魁星抢劫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闫魁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魁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闫魁星在麒麟区**街道**楼**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75元的VIVO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魁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5月31日

附:1、被告人闫魁星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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