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沙崾岘村,于2019年8月6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姚某某(在逃)找到被告人闫某并商定由该闫负责驾驶老板任某某(在逃)的陕A****9改装带自吸泵液化汽车到井场盗装原油,得手后将车开到靖边县危化停车场,一趟给该闫2000元作为报酬,闫某同意后,于2019年8月5日晚上,姚宝童开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街上拉上闫某到镰刀湾渔塘停车场处,然后由该闫驾驶陕A****9液化汽车,沿途该闫用薛某某(在逃)给的对讲机和任某某、姚某某、薛某某联系,从镰刀湾上高速延安南下高速,再由薛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将该闫领到南泥湾采油厂川口采油大队丛954井场,由闫某在车上操作,薛某某负责接管子,用陕A****9车自装的自吸泵将井场的原油泵到液化汽罐内,然后二人分别开车往延安南高速口走,当行至川口乡蟠龙村隧道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陕AD5529液化汽车,一部对讲机,车内装净原油20.29吨,经延区经认【2019】字第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涉案净原油20.29吨价值人民币75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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