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贪污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2********,汉族,河北沧州人,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河北分公司**,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苑**。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唐山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在任**财险重客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代理业务,套取代理人手续费的方式,私设重客部账外账,并从中支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293.3419万元并据为己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部账外账资金中支取100万元,非法占有其中93.3419万元用于个人用途,并指使他人以虚开票据的方式在账外资金流水账中平账93.3419万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部账外账资金中支取1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的**园**号楼**单元**房产,并指使他人以虚开票据的方式在账外资金流水账中平账。

3、2018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部账外账资金中支取50万元,用于偿还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的**园**号楼**单元**房款贷款,并指使他人以虚开票据的方式在账外资金流水账中平账。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调查期间,唐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暂予扣留了被告人闫某某家属退缴的闫某某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公民户籍信息、河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文件、李某某、祖某某等人银行流水信息、**财险公司**部流水账、平账记录等书证;

2.彭某某、窦某某、祖某某、秦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及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犯罪所得;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华

        赵玉敏

        付宁宇飞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