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1********,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附近的**中学围墙边向吸毒人员雷某某贩卖1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卧室向吸毒人员雷某某贩卖5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卧室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15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08月19日15时10分,被告人闫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路上被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闫某某身穿着的白色T恤左边衣兜内查获人民币210元;从闫某某身穿灰色裤子的右裤包内查获白色触屏手机一部。随后民警对闫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住宅进行搜查,从闫某某房间墙上挂着的黑色布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着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49克;从闫某某家停车房放着的红色伞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着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3.35克。本案共查获海洛因3.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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