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来银暂住银川市金某某**烂尾楼。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15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将宁A****7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新新家园三期门口东侧,当夜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现金七、八元。经鉴定,被砸汽车后备箱内破碎玻璃内侧表面手印痕迹擦拭物检出的DNA系被告人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维修价值130元。

2.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将宁A****1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轴承巷内,当夜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通信电缆线半卷(具体米数不详)。经鉴定,被砸汽车后备箱右玻璃上窗框胶条擦蹭痕擦拭物检出的DNA系被告人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维修价值150元。

3.2020年2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薛某某将宁****7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银啤巷安怡家园北门,后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少量现金。经鉴定,被砸汽车右后车门外侧门表面红色斑迹擦拭物、副驾座位背面红色斑迹擦拭物、副驾坐垫肩带表面红色斑迹擦拭物、驾驶座右侧表面红色斑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被告人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维修价值450元。

4.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分别将宁A****D号车、宁A****9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北京路与川丰巷交叉口东边一停车场内、银川市金某某未来城西门对面非机动车道上,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先后将两辆车车窗玻璃砸碎,从宁A****D号车内盗走现金50余元,从宁A****9号车内盗走迪赛男士手表一块(无法认定价格)。经鉴定,宁A****D号车副驾驶车窗框左侧上沿擦蹭痕擦拭物获得的DNA系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宁A****9号车玻璃外侧表面指印擦拭物获得的DNA系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经鉴定,被损坏的宁A****D号汽车玻璃维修价值630元;被损坏的宁A****9号汽车玻璃维修价值260元。

5.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害人晁某某将宁A****X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云顶小区门口向北50米处,当夜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现金30余元。经鉴定,被砸车辆副驾驶车窗上窗框下绒布擦蹭痕粘取物、地面玻璃外表面撬痕上侧掌纹擦拭物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被告人闫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维修价值322元。

6.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害人付某某将宁A****W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北京路育苗巷。当夜被告人闫某某持砖块将宁A****W号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回家路上又将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满城北街家味饺子馆门口的宁A****7号车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走黑色BIJIA牌望远镜一个。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格为756元,被损坏宁A****7号汽车玻璃维修价值370元;被盗望远镜价格为29元,被损坏的宁A****7号汽车玻璃维修价值280元。

7.2020年1月26日,被害人黄某某将宁A****V号车停放在银川市金某某通运巷海裕传媒广告公司门口,2020年3月9日4时55分,被告人闫某某持手电筒照明,用砖块将该车车玻璃砸碎,未盗得物品。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BIJIA牌望远镜被公安机关追回,分别发还被害人付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苹果iPad平板电脑、BIJIA牌望远镜等;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第七起盗窃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