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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盗窃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闫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沈阳市**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组,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酒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人闫某作为酒店服务员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酒店3楼宴会大厅,以自带的四瓶假冒的茅台酒换下李某某用于宴会的四瓶真品茅台酒,经鉴定,被盗的四瓶真品茅台酒价格为人民币1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于2020年7月11日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闫某持有的四瓶假冒茅台酒的照片、闫某盗窃的四瓶假冒茅台酒的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某某提供的购买茅台酒的账单详情、商品出库单及店面照片。、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黔茅辨(鉴)Z第0001091号、黔茅辨(鉴)Z第0014220号】、贵州茅台酒厂的营业执照及茅台酒注册商标等信息、关于茅台酒鉴定问题的情况说明、真品茅台酒出处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书、涉案人口基本信息表;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闫某指认盗窃的四瓶茅台白酒的照片、被告人闫某指认隐匿假冒茅台酒、盗窃茅台酒及存放盗窃的真品茅台酒的地点照片、被告人闫某指认装酒包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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