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082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县**镇**村**组,暂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到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集市赶集时,发现摊主曹某某随身斜挎的背包敞开且内装一沓现金。闫某向曹某某搭讪询问水果价格,趁曹某某正摆放水果没有防备,将手伸入曹某某的背包内盗走3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后迅速离开。曹某某随即发现被盗并在集市上抓获闫某,后闫某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带至张百湾派出所。闫某已将被盗钱款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雪梅
附:
1、被告人闫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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