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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赌博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街**号胡同自建房。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至6月,被告人闫某甲明知刘某某(已起诉)、韩某某(已起诉)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组织肖某某、王某某、哇塞、海英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张艳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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