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装备管理部**业务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苑**栋**门**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苑**栋**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闫某甲经黄某某介绍开始在手机上通过**软件进行网络赌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其父亲手术、其兄弟生意失败等理由,向其单位同事赵某某、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等人骗取大额资金继续赌博。在骗取钱款再次全部输光之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单位请假后逃逸。经审计,该案涉及被害人69人,金额为142189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黄某某、闫某乙、闫某丙证言;
(4)审计报告;
(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调查表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检察员:袁沂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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