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昌佳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村**队**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形式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闫某甲及何某某、朱某甲、汪某某、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均系该犯罪集团成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孙某某等人通过注册艾肯控股金融集团、富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搭建了名为“艾肯”和“富艾”的虚假炒汇平台(以下简称艾肯平台、富艾平台)。后孙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大厦**室成立了南昌佳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佳森公司),何某某担任该公司**。公司下分三个业务部门,何某某兼任一部**;朱某甲、汪某某任公司**,共同负责二、三部日常管理,朱某乙任二部**,闫某甲为二部**。部门负责人、经理对业务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指导。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何某某、朱某甲、汪某某、朱某乙分别直接参与或者指导闫某甲等人编造单身成功人士的虚假身份,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并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在艾肯平台或者富艾平台上注册账号、投入资金,资金经第三方支付通道转移至孙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孙某某等人指使公司业务员以代为操作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账户、密码后,由孙某某等人对艾肯平台、富艾平台系统后台进行人为调控或者使用被害人的账户多次进行恶意交易,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孙某某等人及公司人员以被害人损失为基础作为计酬依据,按照一定比例分成。2018年3月,通过上述方式,何某某、朱某甲、汪某某、朱某乙参与或指导被告人闫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681.15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于2018年4月13日将何某某等人抓获归案。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甲已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68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甲的户籍材料、微信与QQ聊天记录、投资平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赃款发还清单、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