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被告人闫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某入住阜南县**宾馆与被害人李某某(宾馆工作人员)偶然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被告人闫某某为满足个人消费及支付赌博费用,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先后虚构自己生病、帮朋友还钱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闫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效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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