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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号**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06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甲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路**号**广场二楼**服装店内,趁该服装店店员不备之机,窃得店内货架上的**牌羽绒服一件(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已缴获)。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甲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广场**专卖店内,采用前述相同方式,窃得店内放在货架上的**牌梭织羽绒服一件(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已缴获)。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月19日抓获被告人闫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闫某甲另行赔偿**服装店人民币400元,取得了该店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服装店负责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18日,其在本区**广场2楼服装店内工作时,发现店内丢失一件黑色羽绒服;

2.被害单位**专卖店店员周某甲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19日,二人在浦东新区**广场3楼的专卖店工作时,发现店内丢失一件黑色羽绒服;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8日,其与妻子闫某甲**广场内二楼的一家服装店内买衣服,后闫某甲带回家一件黑色羽绒服;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光盘的调取情况;

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闫某甲住处扣押涉案羽绒服两件,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6.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闫某甲的部分盗窃经过;

7.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牌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500元、**牌梭织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2200元;

8.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闫某甲已向**服装店赔偿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9.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闫某甲的经过;

10.户籍资料、劣迹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闫某甲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11.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闫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闫某甲有劣迹、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尧杰

检察官助理  郭润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829****)。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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