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闫某甲,绰号闫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中心**栋**室。曾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于1994年4月11日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4月9日夜里,被告人闫某甲、王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姜某某(已判刑)六人酒后至310国道邳州市铁富镇连防村路段,临时起意拦车要钱,将过往此处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分别驾驶的两辆50拖拉机拦住,对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实施殴打后劫得人民币80元及千斤顶(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其价值为220元)。后王某某,郑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闫某甲随即潜逃并辗转至安徽宿州,后在安徽萧县公安局办理名为阎某某,身份证号为3422221976********的新身份证,并以此新身份从事社会活动。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阎某某被张家港警察抓获后移交邳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情况说明表、上网表、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案件开庭笔录、刑事上诉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姜某某、闫某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结伙作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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