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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02日15时32分,被告人闫某甲驾驶鲁A*****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沿石黄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3公里+120米处时在慢速车道追尾前方同车道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冀F*****重型普通货车,致使冀F*****重型普通货车失控撞击左侧桥栏,鲁A*****车撞击右侧护栏后翻入沟内,造成鲁A*****驾驶人闫某甲受伤、乘车人闫某乙死亡、冀F*****乘车人监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认定:闫某甲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监某某、崔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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