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闫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专科毕业,原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公馆**幢**室。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大学本科,原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西安**制药合肥医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园**幢**室。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闫某甲利用担任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内勤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公司支付给业务员的款项人民币623.3134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甲将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公馆**幢**室房产证抵押给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
2018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闫某乙为替被告人闫某甲平账,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西安**制药合肥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从合肥市**医药有限公司、西安**制药合肥医药有限公司分别挪用了人民币89.5万元、人民币290万元,共计人民币379.5万元,其中被告人闫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74.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闫某乙与西安**制药合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账单中将其位于合肥市的两处房产作价人民币200万元抵偿给该公司,并与2019年1月15日、2月1日分别退还了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5.5万元,共计退还人民币255.5万元。
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电子回单及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对账单、欠条、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纳明细、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谭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喻某某、涂某某、徐某某、汤某某、吴某某、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网络赌博,数额巨大;被告人闫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骏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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