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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步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晓,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步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7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乙,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4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48********,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9年7月19日因阻拦施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步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镇政府将**村**山五千余亩土地承包,并陆续落实建设大棚等设施农业,2019年4月经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同意,利用京蒙帮扶资金在**村建设大棚设施农业,并由翁牛特旗农牧局与河南天丰、河南超远两家建筑公司签订承建合同,两家建筑公司随后开始投入建设。被告人闫某甲、殷某某、张某某、窦某丙、王某丙、窦某乙、王某乙、步某甲、窦某甲、侯某某、步某乙、窦某丁、闫某乙、王某甲、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该地块需要对承包年限进行确认为由,于2019 年6月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在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扶贫产业园区(一期)工地内,采取拦停施工机械、昼夜看守等方式阻止施工。经价格鉴定,两家建筑公司的损失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1253333. 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甲、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内蒙古大福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等17人共同实施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窦某乙年满七十五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被告人步某甲、王某甲、窦某甲、侯某某、闫某乙、毕某某、殷某某、窦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窦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窦某丁、步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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