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闫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7年8月,以天然林影响红松树苗生长为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自家购买的沙尖子镇干沟子村二组王歪脖子沟西坡98林班37小班天然林内,利用电钻、农药等作案工具向树木注射农药,致使林木死亡249株,造成滥伐林木合立木蓄积12.499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于2018年6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81号、森公司鉴(理化)字 [2019]032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寒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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