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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庄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巩某某发生碰撞,致巩某某倒地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闫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及尸体勘验情况;

6.视听资料:现场检查时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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